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实施细则)
一、根据市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范畴,不论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均可向上海市高新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服务中心”按项目认定程序要求受理,初步筛选后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办”)审定。 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须持有以下申报材料:(申报时必须将以下有关附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一并送报。)
1、项目转化计划书
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及筹措、企业、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成果完成证明(技术检测报告、检索报告、用户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凡属医药项目,需备有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
3、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以上若无可免)。
三、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采用分级多路申请和初审,“一口受理、一门服务”,统一归口审定的办法。
1、各区、县所属的项目单位,由区、县科委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服务中心”汇总后,送“项目认定办”审定。
2、凡列入市科委、市经委等现有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市经委等有关处室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服务中心”汇总后,送“项目认定办”审定。
3、“服务中心”汇总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专家名单是否合符要求、打分是否合理以及推荐意见是否属实等。
四、除上述两类项目,其他项目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直接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由“服务中心”与“项目认定办”共同组织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送“项目认定办”审定。
2、由“服务中心”为主建立相对稳定的有资质的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应以产业类别分组设立。
3、“服务中心”可据实际情况采用专家专业对口的方式评审,亦可委托产业有关资质部门代行评审。
五、项目审定同“项目认定办”召开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外资委、市财税局、市人事局、市海关及“服务中心”等参加的“项目认定办”全体成员会议,进行项目会审,通过后报市科委审批。
六、“项目认定办”会同“服务中心”向认定单位颂发认定证书,并由“服务中心”讲解落实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
七、“项目认定办”会同“服务中心”对认定项目进行全过程督查,凡发现项目进程与项目申请有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按规定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