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校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校内教学、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
1、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备档。
3、各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必须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4、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有权对上述行为拒绝执行。
5、操作高速旋转机械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7、从事登高作业,应两人以上操作并系好安全带。严禁在无人防护的状况下单人操作。
8、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接,电梯、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操作以及厂内车辆的驾驶。
9、严禁各部门录用不满16周岁的外来工。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起重挂钩指挥、厂内车辆驾驶员、架子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人员),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条例(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 身体健康,一般应经校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校内各部门领导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中应做到:
(1) 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台帐,做到初训把关,复训准时,并做好日常操作状况的记录。
(3)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故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正常情况下每二年复训一次。
(4) 特种作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延误复训期而造成重新培训的,其超出复训的费用原则上自理。
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设备和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手持电动工具、防爆电器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2、校内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局检验部门的监督、检查下安装调试,取得合法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3、校内已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报市、区劳动卫生检测站进行检测和检验。检验合格后持证使用。
4、各部门特种设备的保养和维修需由市、区劳动局认可的有资质单位进行。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且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好设备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做好年度的维修、保养、检验计划。以提高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
6、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必需专人负责操作,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复验复检期限为:电梯每年复检一次,起重设备与机械、厂内车辆四年复验一次。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1、压力容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并具有下列条件: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
(2) 内直径大于或等于0.15m,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
(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校内各部门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需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上海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检察处的监督检查。
3、校内各部门新购压力容器,必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4、各部门在用的压力容器,应进行保养、维修后,向劳动局检测部门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各部门压力容器应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要培训上岗,负责日常的使用和保养工作,无证禁止操作。
6、操作人员应熟悉所用容器的性能,使用前必需对压力表、安全阀和爆破片等进行检查,并定期将压力表、减压阀送有关部门检验,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7、各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应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好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做好年度保养、检修和周期检验计划,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五、大型设备搬迁、拆除的安全管理规定
1、校内各部门进行大型设备的搬迁、拆除,应提前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2、大型设备搬迁、拆除、A类岗位设备检修,需提前三天报校安全生产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办公室派员或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安全监督。
3、在设备搬迁、拆除过程中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操作。
4、设备搬迁、拆除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不得损坏绿化及公共设施。
5、设备搬迁、拆除由外来工程队施工的,应认真校对其从事拆迁业务的资质证书,并签定安全协议书,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6、搬迁、拆除施工时应划定施工安全区域,结束后负责安全监督的同志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
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规定
1、外来施工队伍主要是指承包各类工程项目(房屋建筑与拆除,装璜、设备安装、大修、各种维修、保养等)的非本校施工队伍。
2、发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承包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后才能签订承包经济合同,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承包施工单位还须出示与经营范围符合的企业许可证。
3、外来施工队在开工前必须到保卫处接受安全、消防、治安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的教育,并与我校签订安全、消防、治安和绿化承包协议书。
4、外来施工队未经我校同意及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开工的,如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5、外来施工队人员在我校施工期间或中途调换人员必须到保卫处消防安全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外来人员在施工结束后,应到消防安全科办理注销临时出入证手续。
6、外来施工队人员需在校区借住宿的,承包方按《上海市外来人员寄住户口管理试行办法》,经我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寄住证,方可住宿校区指定区域。
7、凡来本校施工的工程队所带设备、工具等物资进校,应登记造册,施工完毕时,由用工部门开具出门单,否则我校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8、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期限做好培训、复证工作。
9、承包工程电气线路装接施工图纸,须经我校能源中心审核,符合“低规”要求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凡属隐蔽工程在复盖前,要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盖,否则项目竣工无法验收,财务部门将不予结算。
10、承包单位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和动火制度,危险品应做到专人保管,要有防范措施和警告标志,预防中毒、火灾等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1、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及正确穿戴劳防用品,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伤亡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并根据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承包责任人刑事责任。
12、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市、区劳动局和职能部门的督促和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根据情节按劳动法有关条例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促实施,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