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聘用境外专家暂行规定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一日经校人事安排小组讨论通过)
同人[2002]066号
为贯彻实施“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实现学校“十五”发展目标,把同济大学建设成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现代化大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境外人才资源,现就聘用境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对象:外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专家。
二、聘用期限:六个月及以上。
三、聘用条件及要求
1、境外国际著名大学具备教授资格的专家、学者;
2、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就的境外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3、聘期较短(少于一年)的境外专家、学者,在聘期内原则上须从事教学工作,并开设一至二门课程。具体工作要求由用人单位与有关专家商定。
四、待遇(按人民币核算)
1、工资待遇
按学校职务评聘特聘小组审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聘任。其年薪按学校同类人员的年平均工资、福利(“四金”)待遇的1.2倍加上受聘岗位基础津贴计发。
具体公式为:
(年平均工资×1.435×120%)+岗位基础津贴
2、商业保险
在聘期内,学校每年为受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1)保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保额为5万元的医疗保险。
3、住房补贴
(1)正高级职称:4500元/月;
(2)副高级职称:3000元/月。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同济大学聘用境外专家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