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聘用境外专家暂行规定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一日经校人事安排小组讨论通过)

同人[2002]066

 

为贯彻实施“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实现学校“十五”发展目标,把同济大学建设成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现代化大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境外人才资源,现就聘用境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对象:外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专家

    二、聘用期限:六个月及以上。

三、聘用条件及要求

 1、境外国际著名大学具备教授资格的专家、学者;

 2、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就的境外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3、聘期较短(少于一年)的境外专家、学者,在聘期内原则上须从事教学工作,并开设一至二门课程。具体工作要求由用人单位与有关专家商定。

四、待遇(按人民币核算)

 1、工资待遇

按学校职务评聘特聘小组审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聘任。其年薪按学校同类人员的年平均工资、福利(“四金”)待遇的1.2倍加上受聘岗位基础津贴计发。

 

 

具体公式为:

 (年平均工资×1.435×120%)+岗位基础津贴

    2、商业保险

在聘期内,学校每年为受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1)保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保额为5万元的医疗保险。

3、住房补贴

(1)正高级职称:4500/月;

(2)副高级职称:3000/月。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聘用境外专家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