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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单位: 根据沪教基(2005)第17号文的精神,为了认真做好获得曹光彪基金资助的候选人的申报、审核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申请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2、 撰写的本学科高质量论文己被重要的国际会议录用,并至少在分会场宣读; 3、 列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学科,学校将重点支持; 4、 每年2月至11月底将申请表及出席国际会议或交流活动的书面小结、会议相关照片和往返机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交至出境管理科,由学校审批后上报。
附: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曹光彪基金管理办法
人事处 2005年6月21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曹光彪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快上海教育事业的发展,造就一大批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跨世纪学术和学科带头人,根据香港著名实业家曹光彪先生的捐赠意愿,我会决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曹光彪基金”。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基金的作用,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总额及用途 基金总额为壹仟万元人民币,每年用其增值部分资助本市高校专家学者参加国际会议的旅费。 二,资助对象和范围 1、本市有关高校的专家和学者; 2、撰写的本学科高质量论文已被重要的国际会议录用者; 3、发表的论文属国际会议大会交流者; 4、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学者方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金额 根据专家学者所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地区分为: 1、欧洲、美洲及大洋洲等地区旅费为1万元人民币。 2、亚洲、港澳台地区旅费为5千元人民币。 四、申报办法 由参加国际会议或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根据本基金资助范围的规定,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表;由学校分管部门审核,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入本基金资助。 五、具体步骤 1.每年1月,我会向有关高校下达本年度的资助金额。 2.每年2月至11月底,学校分管部门接受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3.每年12月20日至25日,由学校分管部门携带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据、列入本基金资助的专家学者出席国际会议或交流活动的书面小结、会议相关照片和往返机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送我会审批;我会审核批准后,统一领取资助款; 对不符合本基金资助范围规定或逾期不抱,均不予资助。 六、其他 1.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我会办公室。 2.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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